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渝人社发〔2009〕185号)和《关于印发重庆市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2]127号)有关精神,为保障大学生基本医疗需求,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提高大学生健康水平的关心,减轻患病大学生家庭经济负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参保范围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称简称大学生)均可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参加大学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待遇时间从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二、个人筹资和财政补助标准
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标准分为一档和二档。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部门,于每年8月31日前报由市政府批准后发布。2013-2014年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每人每年60元,二档每人每年150元;政府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40元。个人缴费部分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运行情况变化,可适时调整筹资水平。
对大学生中的困难群体,即城乡低保、享受国家助学金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按照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给予参保资助,即参加一档的给予50元的资助;参加二档的给予60元的资助。
三、参保缴费
我校大学生统一在学生处参保,开学后缴纳本学年度医疗保险费,享受待遇时间从本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我校参保大学生由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中心负责办理和发放医疗保险卡。
四、就医管理
㈠、参保后的日常就医
1、普通门诊:只能在我校卫生所就医才能刷卡结账。
2、住院:我校参保学生在参保所在区县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内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本人自主选择,不受转诊转院限制。在市外和市内非参保所在区县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应报学校卫生所同意;对未申报或未同意的,其住院起付线提高5%,同时报销比例下降5个百分点。
3、备案需提供:学生本人身份证号码、住院的医院及医院等级、入院日期。
备案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 -11:30,下午2:00-5:30
联系人:医保办王老师、张老师
备案电话:023-62563489; 62563495
㈡、参保后的休学就医
大学生休学期间,按规定缴纳了参保费用的休学者可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休学者离校前须到我校卫生所办理相关手续。休学期间住院仍然需按规定备案。
㈢、参保后的退学就医
大学生退学,不再享受大学生医保待遇,缴纳的个人参保费用不予退还,可转入学校当地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并享受相应待遇。
五、医疗费用报销
㈠、门诊
1、普通门诊:凡参保学生普通门诊只能在我校卫生所就医才能刷卡结账,在其它医院就医不能刷卡结账。(若未领到医保卡或医保卡丢失的参保学生可以凭身份证就医结算)
2、重大疾病门诊
①、范围
将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肝肾移植前的透析和手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纳入重大疾病门诊支付范围。
②、审批
参保大学生患上述疾病,需填报申报表,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报告,并由诊断医院在申报表上签章,同时选择一家定点医院并由学校卫生所签章报巴南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批。
③、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重大疾病门诊及住院封顶线一档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3、慢性病门诊
①、范围
将高血压、糖尿病(1、2型)、结核病、精神病(精神分裂症、抑郁躁狂症、偏执性精神障碍)、系统性红斑狼疮纳入慢性病门诊支付范围。
②、审批
同重大疾病门诊。
③、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慢性病门诊一档封顶线为每人每年2000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4、意外伤害门诊
①、范围
将骨折、关节脱位、呼吸道异物纳入意外伤害门诊支付范围。
②、认定
大学生意外伤害由学校卫生所诊断并报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备案
③、待遇
报销比例与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意外伤害门诊一档封顶线为每人每年1000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㈡、住院
1、重庆市内住院
参保大学生在重庆市内住院,按照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结算方式进行实时结算。报销比例一档:一级医院为80%,二级医院为70%,三级医院为60%。二档报销比例在一档基础上提高5%。一般疾病住院一档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万元,重大疾病门诊和住院一档封顶线共计为每人每年10万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参保学生就医时只需交纳按规定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由就诊医院办理。
2、重庆市外住院
参保大学生在重庆市外符合就医管理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与重庆市内住院报销比例相同。
参保大学生报销时需向学校卫生所提供以下资料:
①、财政、税务部门制作或监制的住院收费专用票据;
②、患者或家属签字认可的住院费用清单(中药需提供复式处方);
③、出院病情证明(须加盖定点医院公章);
④、本人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⑤、外伤病人还需提供经定点医疗机构签章的病历首页复印件(须含入院记录);
⑥、就医医院的定点和等级证明(须加盖当地相关部门的公章)。
参保学生必须在出院后6个月内持医保卡及上述材料到学校卫生所报销应当由医疗保险机构承担的部分。
㈢、计划生育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产妇,给予每人100元产前检查、400元分娩定额补助。
㈣、累计报销费用限额
参保大学生医药费用累计报销一档不超过每人每年14万元,二档在一档封顶线基础上提高20%。
五、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学校卫生所。
附件:重庆理工大学大学生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2013)